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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緒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6)蘇0509刑初1783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緒山,男,1979年7月8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睢寧縣。被告人楊緒山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辯護人陳達歌,江蘇千秋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訴刑訴〔2016〕17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緒山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1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緒山及其辯護人陳達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楊緒山在擔任吳江區某服飾加工廠經營者期間,拖欠呂某、詹某、胡某1等55名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565600余元后逃匿,在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令其支付的情況下仍不支付。
歸案后,被告人楊緒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楊緒山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緒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依法判處。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被告人楊緒山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沒有異議。2、被告人楊緒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楊緒山系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楊緒山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緒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呂某、詹某、胡某1、楊某、武某1、李某1、武某2、王某1、張某、劉某1、劉某2、何某1、王某2、代某、李某2、王某3、萬某、朱某、曹某1、李某3、劉某3、徐某、衡某、曹某2、陳某1、陳某2、管某、溫某、何某2、胡某2、周某、馬某、段某的陳述筆錄、證人錢某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賬戶明細、工資明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案件辦理報批表、調查報告、舉報登記表、詢問筆錄、資產清單、電話記錄、限期改正指令書、短信截圖、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緒山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緒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楊緒山的犯罪情節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緒山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炳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楊佳宇
本判決書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時更新。相關文書內容以正式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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