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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蘇0506刑初1140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志剛,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江蘇省蘇州市,漢族,初中文化,蘇州天禧服飾廠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現居住江蘇省蘇州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7年8月21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訴刑訴〔2017〕1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志剛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博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志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志剛在蘇州市吳中區郭巷街道谷香路108號經營蘇州工業園區車坊天禧服裝廠期間,拖欠被害人蔣穩委等36名工人2015年5月至8月的工資合計人民幣243981元,后被告人趙志剛于2015年8月5日在尚未支付以上被害人工資的情況下離開天禧服裝廠去往新疆。后于2015年10月,被告人趙志剛通過其前妻趙某2收到14萬余元貨款,但未向上述36名工人支付應付工資。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趙志剛在蘇州市相城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告人趙志剛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資。
被告人趙志剛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趙志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被害人蔣穩委等人的陳述筆錄,證人趙某3、趙某1、趙某2等人的證言筆錄,相關辨認筆錄,考勤表,發票,工資單,蘇州市吳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立案審批材料,限期改正指令書及張貼照片,勞動監察大隊對趙志剛的短信通知截屏照片、調查報告及詢問筆錄,被告人趙志剛的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志剛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志剛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趙志剛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志剛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羈押的37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寶軒
書記員馬捷
本判決書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時更新。相關文書內容以正式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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