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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顧耀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蘇0585刑初623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倉市璜涇鎮(zhèn)王秀新華村,法定代表人顧耀文。
訴訟代表人顧佳俊,男,1982年12月22日生,住太倉市,系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人顧耀文,男,1959年6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倉市。2017年5月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p>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太檢訴刑訴〔2017〕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被告人顧耀文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耀文作為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jīng)營人,因經(jīng)營不善造成無力支付李某、仲某1、潘某等10名工人工資總計人民幣392968元。被告人顧耀文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資,于2016年1月棄廠逃匿,并停用原來使用手機號碼,中斷與員工的聯(lián)系。2016年1月26日,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太人社察令字【2016】第0126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被告人顧耀文支付勞動報酬后,被告人顧耀文在指定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案發(fā)后,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在提起公訴前已支付全部工人工資。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被告人顧耀文,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guān)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被告人顧耀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被告人顧耀文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顧佳俊、被告人顧耀文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顧耀文作為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jīng)營人,因經(jīng)營不善造成無力支付李某、仲某1、潘某等10名工人工資總計人民幣392968元。被告人顧耀文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資,于2016年1月棄廠逃匿,并停用原來使用手機號碼,中斷與員工的聯(lián)系。2016年1月26日,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太人社察令字[2016]第0126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被告人顧耀文支付勞動報酬后,被告人顧耀文在指定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
案發(fā)后,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在提起公訴前已支付全部工人工資。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舉證的,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的未到庭證人聞某、林某、王某1、李某、仲某2、王某2、張某1、仲某1、潘某、張某2的證言;本案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書、送達回證、仲裁調(diào)解書及短信通知記錄;本院執(zhí)行庭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被告人顧耀文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被告人及訴訟代表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被告人顧耀文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guān)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顧耀文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故對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顧耀文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在提起公訴前已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故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減輕處罰,并對被告人顧耀文適用緩刑。據(jù)此,對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顧耀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太倉市佳文化纖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交付本院,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顧耀文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交付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季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許心儀
本判決書轉(zhuǎn)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時更新。相關(guān)文書內(nèi)容以正式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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