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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20)蘇05刑終310號
原公訴機關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春華,男,1978年3月4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張家港美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住江西省武寧縣。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張家港市看守所。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春華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蘇0582刑初9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春華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原審被告人劉春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春華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審查,上訴人劉春華撤回上訴的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劉春華撤回上訴。
江蘇省張家港人民法院(2020)蘇0582刑初9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辛以春
審判員吳繼華
審判員徐莉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馬瑞林
書記員戴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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