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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知識問答
問:女職工就業歧視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問:女職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護?
答:(1)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3)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
(5)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問:產假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答: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問:哺乳期的女職工享有哪些特殊保護?
答: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實行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勞動量;
(4)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問:女職工可以休多久的哺乳假?
答: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問:經期女職工享有哪些保護措施?
答:(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2)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問:女職工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護?
答: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問: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答:(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問:企業應如何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
答: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應當對女職工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職業技能以及勞動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劃分,明確女職工禁忌從事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本單位屬于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三)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四)所從事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從事崗位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的適當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
問: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規定,女職工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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