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課堂第123期:跨省就業,如何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暢通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全文
注意事項
1.參保職工在省內流動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無需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省內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由領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歸集本省繳費信息辦理轉移,其在省內各地參保繳費記錄、待遇領取記錄合并計算。
2.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需辦理跨省轉出失業保險關系的,由省內最后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歸集省內各地參保繳費信息開具憑證。
3.如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中涉及基金轉移,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期間,不影響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以費用未劃轉到位為由,拒發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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