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課堂第126期:春節期間加班,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問題情景模擬
近日,我市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接到王女士的咨詢,表示全國年節及節假日放假辦法修改了,想了解一下如果單位安排她春節期間加班,加班工資該怎么算?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5號)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項修改為“(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5〕1號)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2號)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意事項
1.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在六個月之內安排職工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2.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三百足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3.上述計算公式中用到的21.75為月計薪天數,折算公式為: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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