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課堂第129期:童工!勿碰!
問題情景模擬
近日,我市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接到張先生的咨詢,表示因小吃店生意火爆,打算招用一位假期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在店里干活,如果他未滿16周歲,是否屬于非法使用童工?

法律依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9號)規定,在查處使用童工案件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有關罰款標準予以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錄用登記核查制度,核查相關材料,錄用登記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被錄用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況,公民身份證號碼,個人勞動合同登記號碼等基本情況。
廣大市民如果發現有單位存在雇傭童工的行為,可以撥打12333熱線或者使用“江蘇智慧人社”小程序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每個社會成員都有責任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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