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課堂第130期: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問題情景模擬
某物業公司人事王某來電咨詢,公司招錄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在從事保潔工作時摔倒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4.《江蘇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本辦法所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就業人員),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就業人員。
第八條,超齡就業人員、實習生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
1.建議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超過65周歲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及時參加工傷保險。具體參保流程可以至各地社保經辦窗口或撥打12333咨詢;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及時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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